《海南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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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加强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财物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有关的经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包括涉海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和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其中涉海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帆船、帆板、潜水、海钓、冲浪、水上摩托艇、风筝帆板、沙滩车等,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包括但
2、不限于轻型飞机、特技飞机、直升机、滑翔机、动力悬挂滑翔机、自转旋翼机、热气球、跳伞、滑翔伞、动力伞、牵引伞、悬挂滑翔翼、航空航天模型、无人机等。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并公布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范围。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从事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四条省体育行政部门是本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本省各级
3、涉海涉空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职责及协会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涉海涉空体育项目和体育赛事活动的行业自律工作。第二章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管理第六条在固定海域开展排他性涉海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因举办海上体育活动等需要建设浮动式码头等临时旅游设施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条件下,按规定办理临时用海手续;临时用海批复期限届满的,临时性浮动式码头应当予以拆除,并恢复海域和岸线原状。第七条从事潜水运动经营,应当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海南省潜水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潜水项目场所所在地的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承接该事项审批职能的行政部
4、门申请许可。第八条从事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就安全生产、诚信经营作出承诺,并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承接该事项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对帆船、帆板、海钓、冲浪、水上摩托艇、风筝帆板、沙滩车等体育运动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承接该事项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第九条从事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的企业(无人机项目除外),涉及民用航空器的,应当依法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并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使用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无人自由气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
5、事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运行场地所属辖区相应民航监管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开展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无人机项目除外),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无人机项目的经营、飞行活动应当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第十条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相关
6、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将经营涉海体育运动项目的审批、备案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备案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明码标价,不得有价外加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诚实守信,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不得擅自降低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三)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第十二条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第十三条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对所经营的体育运动项
7、目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场地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规定,未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二)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和本省对体育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没有规定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服务和安全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四)提供的体育运动项目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体育运动项目,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体育运动项目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根据可能发生的危险,设置必要的救助设备
8、设施及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第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时,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立即向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应急管理、体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损坏、破坏事故现场及毁灭有关证据。第十五条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应当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遵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要求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交通管制措施。第三章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第十六条申办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举办高危险性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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