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章程(外商合资公司设股东会)(参考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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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企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地区)注册的有限公司和国(地区)注册的有限公司确定在市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章程。第一条投资者名称甲方:法定地址(居处):法定代表人:国籍:联系电话:乙方:法定地址(居处):法定代表人:国籍:联系电话:其次章外资公司其次条公司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国籍:联系电话: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债务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担当责任。第三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爱护,其一切活动必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
2、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1第三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本公司的宗旨是运用国内外先进设备和技术,以及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经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使企业获得满足的经济效益。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规模:(视详细状况写,如年产XXXX万件、年利润XX万元)第四章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七条公司投资总额为,注册资本为。其中:甲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以出资,由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20%,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
3、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按投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自行筹措。)第八条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后,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未经执行董事同意,不得将出资证明书向外抵押或作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用途。第五章股东会第九条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保证公司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第十条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如下:1、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2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确定有关
4、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样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干脆作出确定,并由全体股东在确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5、,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确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四条下列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公司的章程修改;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削减;3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章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由人组
6、成(或设执行董事一人),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或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人。第十六条撤换董事(或执行董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七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确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至各;9、确
7、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总经理的提名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监事第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撤换监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8、求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其次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或执行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其次十一条监事发觉公司经营状况异样,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帮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担当。其次十二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担当。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其次十三条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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