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的通知.docx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的通知.docx(3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22)3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内蒙占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精神,加快建立化工原料用煤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保障化工项目生产用煤需求,延伸煤炭行业链条,推动传统煤炭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和强化内蒙古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的地位,服务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一、科学确定化工原料用煤出让范围(-)化
2、工用煤按原料煤出让。符合作为化工项目原料用煤的煤炭资源,实行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优先保障化工项目生产。(二)依法依规明确受让范围。依法依规取得项目手续、合法合规经营的化工企业,均可纳入化工原料用煤的出让范围。根据职能职责,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建立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名录。(三)提出分类出让方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建立符合化工用煤需求的煤炭空白区、煤炭边角资源清单,根据化工项目用煤需求,将化工项目分为燃料类和非燃料类化工项目,按照燃料类、非燃料类以及未配置过资源、新建、扩能等情形研究制定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方案,优先保障尚未取得化工原料用煤的项目;已获得基本满足化工需求原料用煤的化工项目,原则
3、上不再新出让煤炭资源。二、规范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流程(四)煤炭空白区按照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流程。1 .审定方案。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方案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盟市分类出让方案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出让。2 .组织实施。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煤炭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负责按照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审查意向竞买人资格。意向竞买企业应当是符合化工原料用煤受让范围的化工项目企业;也可组建合资公司参与竞买,其中1家应当是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 内蒙古 自治区人民政府 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 关于 化工原料 分类 出让 规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