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修订版)-全文及裁量及减免责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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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修订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行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规定,结合全省医疗保隙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规则。第二条本基准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
2、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三条全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受委托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全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程序正当、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综合裁量以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等情形。(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因法定事由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
3、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百分之三十部分(不含本数)。(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七十部分(不含本数)。(五)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
4、,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百分之七十部分(含本数)。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初次违法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者初次违法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
5、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七)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上述第(一)(二)(四)(五)(六)项,虽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追回医疗保障基金。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医疗保隙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二)行为人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启动调查程序前,主动承认违法行为,主动退回医疗保障基金的或者有其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有证据证明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
6、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者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五)积极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违法材料的;(六)主动投案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H)受他人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
7、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当事人符合本基准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情形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处罚,并可以减少法定处罚种类。当事人符合本基准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从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处罚。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借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共同违法行为中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四)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五)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六)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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