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培训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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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研究。第六条建立培训计划事前审核登记制度。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按归口管理,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审核登记后施行。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审核公布,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
2、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审核登记。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其他费用是除上述费用外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
3、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800元;(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IO(X)元;(三)
4、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2000元;(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除专门业务培训外,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及以下。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资格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第五章报
5、销结算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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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培训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