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律事务工作暂行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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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法律事务工作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严格依法治校,规范和加强我校法律事务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学校对内、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事项及专项法律事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合同签订、履行及纠纷、诉讼及仲裁案件办理、法律咨询,适用本条例。第三条XX大学法律事务室(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室)设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学校法律事务工作。第四条法律事务室的主要职责(一)为学校的重大决策、管理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代理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负责学校相关法律文书、协议、合同等材料审定。(四)参加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
2、制订、修订工作。(五)根据学校需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六)指导和协助学校各单位的法制工作,帮助师生员工维护合法权益,开展法制教育普及工作。(七)负责处理学校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五条法律事务室设专职法律顾问,同时聘请兼职法律顾问。聘请的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兼职法律顾问由学校聘任,聘期一年,可连聘连任。法律事务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兼职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如下:(一)法律事务室提名;(二)校务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三)学校向受聘顾问颁发聘书。第六条法律顾问依法开展法律事务,充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保守学校工作秘密;对有突出贡献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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