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厅印发《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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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司法厅印发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司通(2024)9号各市(州)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现将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司法厅2024年2月5日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指导、监督,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杳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评价,评定考
2、核等次。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人民律师为人民的理念,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督管理与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规范管理与自律约束相
3、结合的原则。第五条贵州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本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审定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建议。第六条贵州省司法厅指导省律师协会部署开展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市级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市级律师协会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并结合日常
4、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意见。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上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且同年度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可以“免检,直接评定为“合格;律师事务所在年度考核中,按照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得分为120分以上的,在下一年度考核中,如该所及该所律师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可以“免检,直接评定为“合格,律师事务所应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免检相关材料。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第九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二)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5、三)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四)律师执业表现情况;(五)内部管理情况;(六)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七)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八)贵州省司法厅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律师人员数量、素质、结构变化情况(包括按规定为律师办理变更执业机构相关手续等情况);(二)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三)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办理业务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
6、务收入等情况;(二)开展业务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情况;(三)指导、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情况;(四)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情况;(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六)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情况。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执业表现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情况;(二)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三)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具体包括建立律师执业年度
7、考核制度并组织落实情况,本所律师是否存在民事行为能力改变、故意犯罪或者严重违法的情况,以及本所对违法违规律师的投诉查处等情况。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包括按规定报备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合伙协议、住所、组织形式、负责人、合伙人、分所派驻律师等变更及终止情况等);(二)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包括统一收案收费和出具票据情况,依法聘用会计、出纳人员情况等);(三)依法纳税情况;(四)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情况;(五)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情况(包括及时报告并整改律师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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