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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持股协议(3篇)隐名持股协议(精选3篇)隐名持股协议篇1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住址: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住址:为了共同促进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注册地址为,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发展,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甲方为目标公司隐名股东,乙方为目标公司显名股东的有关事宜,经友好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隐名持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拥有目标公司人民币万元的股金,占总股本的比例为%,该股金全部由甲方出资。甲方的股权由乙方代为持有,乙方作为名义股东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第二条股东权利与义务1、目标公司由甲方
2、经营管理,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目标公司章程、本协议的约定,对目标公司享有投资收益权、经营决策权、管理者选择权、知情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同时对目标公司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乙方不参与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2、甲方按其持股比例对目标公司享有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和其他形式的收益分配权。乙方不享有目标公司的利润分红以及其他收益分配。3、甲方支付给乙方元/年(大写人民币元)的合作费用,此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4、若目标公司发生亏损,则由甲方按其持股比例承担亏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故意损害目标公司利益造成其亏损的,按本条第5款处理。5、乙方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目标
3、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利用其在目标公司中的有利地位,损害甲方、目标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否则应当赔偿由此遭致的一切损失。6、如甲方提出乙方在目标公司的上述股权转为甲方自行持有或者甲方指定的人员持有,则乙方应当无条件并且无偿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员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第三条股权处置除前条所述股东权利的行使外,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甲方委托其代为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质押、赠送或作价出资等任何形式的处置,否则应当赔偿甲方由此遭致的一切损失,且不因本协议解除而终止。第四条协议期限1、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目标公司提前终止经营时,本协议期限相应提前终止。第五
4、条协议解除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解除:1、乙方代甲方持有的股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自行持有,或转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持有,或转让给第三方并经工商变更登记的。2、乙方未按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的。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时。第六条协议生效及其他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隐名持股协议篇2受托人:委托人:住所:甲方因为乙方的名义持有有限公司股金事宜,现双方就相互权利和义务协议如下:一、受益人甲方名义持有的该股金实
5、质所有权归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单位所有,该股金受益人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单位,甲方仅为受托名义持有该股金。经乙方签字确认的本协议文本,可以作为充分的受益信托凭证,在乙方书面授权的前提下,其他持有人也可以行使一切受益权。二、委托持股标的本协议约定的信托财产为乙方委托甲方持有的有限公司人民币元的股金,该股金为乙方委托甲方名义持有,有关购买款项有乙方全额支付承担,具体依据以各方往来结算凭证确认,甲方未对此股金付任何代价,甲方对该股金不主张任何协议外权利。该股金状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其中:有限公司,出资元,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界定为股;,出资元,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界定为股;本协
6、议委托持股之标的即为占注册资本%其他自然人出资元的部分股金。三、乙方或其指定受益人取得甲方信托名义持有的该股金利益的形式、方法O乙方享有一切该股金的实质所有权,乙方受益权及于该股金的一切所得和任何处分利益,具体取得方式和办法由乙方具体指令甲方办理。四、信托期限该甲方信托名义持有的该股金自甲方持有该股金时起至乙方通知甲方处分该股金时止。五、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甲方名义持有该股金期间,在具体管理运作该股金方面甲方应全部依据乙方指令操作,无乙方指令不得对该股金作出任何直接或间接处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该股金的行为,甲方不得将该信托名义持有的股金向一切利害关系人明示。该股金具体运作托管给有限公司股东会,有乙
7、方指定的该单位具体管理该股金,该托管具体规定如下:股东会行使该集团全部股东权利,无须甲方任何书面授权,本协议即为充分授权。六、受托人的报酬甲方有权收取该信托名义持有费用元/年。七、信托终止事由甲方依据乙方具体指令处分完毕并交接完毕本协议所定的信托名义持有关系即终止,本协议或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八、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履行中如遇争议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原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各方签字代表同时作为自方本协议履行连带责任担保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具有双重效力。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年一月日年月一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隐名持股协议篇3甲方(发行人):住所:乙方(主包销商):住所:鉴
8、于:甲方是一家依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元,分为股。甲方股东大会已于年月日通过了决议,将甲方由一定向募集的公司改为社会募集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B股,此次募集已为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完成此次发行工作后,甲方的总股本将达到股,其中普通股股,B股股。双方已同意在本协议(见下)的条件的规限下,由乙方为发行人承销B股股票股,乙方已同意安排将B股以配售价作私人配售,并将在承销期满之日下午3:OO之时,未被认购的B股加以认购。现协议如下:1.释义(1)定义(a) “包销商之间的协议”是指各包销商在本协议签署日同日签署的协议,其内容涉及到本次B股配售及包销的有关事宜。(b) “B股”是指甲方注
9、册资本中的,面值为人民币元,总数为股,要用外币认购的境内上市外资股。(c) “工作日”是指证券交易所开门营业而且在深圳、香港及纽约各银行开门营业的日子,但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以及深圳、香港或纽约的公共假期。(d) “截止配售日”是指年月日,即乙方国际协调人及各包销商在此日前完成本次配售B股。(e) “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允许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士。(f) ”获配售的人”是指受到包销商的邀请认购B股的境外投资者,该投资者正是根据配售书而认购B股。(g) 配售”是指各包销
10、商根据本协议及包销商之间的协议,将股B股以私人配售的方式配售给境外投资者。(h) “配售备忘录”是指甲方就本次B股配售而将发行的资料备忘录,其经包销商同意的版本的副本为认证起见已由甲方及乙方草签,作为本协议附录。(i) “配售比例”是指各包销商在本次配售中同意认购的比例。(j) ”所得款项发放日”是指年月日。(k) “所得款项转交日”是指年月日。(l) “佣金”是指每配售一股B股元(外币)或人民币,相等于配售价%的款项。(m) “甲方的保证”是指甲方有关的声明、保证、承诺,即本协议第8条所规定的事项。(n)“包销商”是指主承销商所代表的自己、国际协调人以及其他包销商,包括中国包销商和国际包销商
11、。(o)“总发行价”是指本次B股配售所得全部款项,即发行价元(外币)每股(即总股数)所得的款额。(P)“开始配售日”是指年月日,在此日,各包销商将根据本协议而开始配售B股。(q) “股份”是指甲方注册资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元的股份。(r) ”有关的证券法规”是指任何与本次B股发行、本协议的签署或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5年12月25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甲方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中国证券委员会于1996年5月3日颁发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1998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12、(三)“保证”是指甲方、主承销商、国际协调人和其他包销商的保证、承诺。(t) “中国法律意见”是指以下二种情况:(1)甲方的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就中国法律为甲方,乙方、国际协调人以及其他包销商等作出的法律意见书。为验证起见,该法律意见书已被甲方及乙方的代表草签;及(2)包销商的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就中国法律为乙方,国际协调人及其他包销商作出的法律意见书。为验证起见,该法律意见书已被甲方及乙方的代表草签。(u) “验证文件”是指由律师事务所拟订的,日期为年月日的验证文件(已签署的副本已呈交乙方及国际协调人)。2 .配售(1)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同是又在第条甲方所作的保证、声明和承诺的基础上,各
13、包销商分别向甲方作出承诺,将根据各自的配售比例,进行B股的配售,并在截止配售日下午3:OO之时还有未配售出的股票之际,将此股票按配售比例以配售价全部购入。(2)甲方是以私人配售方式发售配售B股供境外投资者在发行价及本协议条款及配售文件所规限的条件下认购。(3)甲方委托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协调此项B股配售活动,其他包销商也是受股公司委托而进行此项B股配售活动的。(4)各包销商按本协议的约定,接受委托,负责本次B股的配售活动。甲方与各包销商共同商定,各包销商有权代甲方完全行使本次B股配售有关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有权代表甲方接受或拒绝(全部或部分)境外投资者按照配售书所提出的申请。(5)各包销商
14、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和责任为个别的,而非连带的。(6)如果某个或某几包销商未履行其分条的义务,其他包销商有权利(但没有义务)就该违约包销商所没有认购或没有找到认购者认购的B股,促成别的认购者加以认购或自行认购;若多名其他包销商欲行使此权利,则按各自认购比例来分担。(7)主承销商有义务代表其本身和其他包销商于截止日后的第个工作日上午之前向甲方提交有关配售B股认购名单;各包销商均有义务按照本协议及包销商协议的规定,向主承销商提交其他销义务范围以内的有关B股的认购名单,以便主承销商转交甲方。3 .B股配售备忘录甲方将在乙方和国际协调人编制股配售备忘录,并应于配售备忘录日期向国际协调人(代表乙方)交付其要
15、求的份数的B股配售备忘录。4 .登记(1)乙方及国际协调人须在不迟于年月日(时),将下列人士的姓名及申请的配售股份数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甲方:每一名获配售人;每一名获配售人或包销商(如果有的话)所申请的B股数目。(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在年月日之前将已认购的B股部分配给有关配售人及各包销商(如有的话)。(3)甲方、乙方及国际协调人应合作向各被接纳申请人提供开立使其能持有及买卖配售之B股的账户所需有关资料和文件。(4)甲方在接到上述通知的有效名单后,只要其所列名单上人士已将款项按约定支付,甲方就应确保该认购名单内人士的名字将被登记为甲方的股东,且其认购的B股股数列入于该认购名单中其名字对应的位置。(5)甲方应在收到认购名单之后第三个工作日的上午(时)在完成第分文所规定之义务后,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向其提交一份或多份股权凭证。证明上述认购名单中列入士的B股股权,并促使证券交易所将所列名单人士的姓名或名称及所认购的B股数输入其保存的股东数据库;并在完成此事项后第二个工作日,促使证券交易所向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提交已收到股权凭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