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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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一、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当固定基数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由具有麻醉药品调配资格的药师负责。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和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四、处方领取人和处方调配人应该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五、临床科室应当对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执笔医生、执行护士签名。专册登记保存3年。六、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或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首诊医生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病历,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交药剂科登记备案并存档。每次凭医生开具的门诊病历到药房核对发药。七、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八、领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需将原批号的空安瓶交回药剂科,并记录回收数量。九、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时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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