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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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本条例。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全程控制、数字赋能、社会共治。第四条省、市、
2、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研究、协调、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度,组织开展考核评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可以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跨区域合作,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市
3、人民政府可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联治机制,统筹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推动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协作共享、环境风险协管共防,加强信息共享、区域合作和执法联动。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邮政、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
4、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财税政策、用地安排、租金减免、政府采购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专项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污染防治目标、整治任务、保障措
5、施,统筹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合理优化利用处置设施布局,将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集中利用、处置设施纳入环境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范围,保障设施建设用地。第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全过程管控,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推动无废城市建设。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积极推进无废园区、无废厂区、无废景区等建设。第H一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体系,实现部门间数据对接、共享和整合
6、,推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鼓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运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智能化采集数据,并与相关主管部门固体废物管理业务系统互联互通。第十二条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者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加强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环境防治对策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和实际建设运行情况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
7、可,并遵守排污许可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第十三条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尾矿库、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分区管控要求。第十四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管控要求以及有关责任人员、从业人员的责任,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者搬迁前,应当对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的场所、设施、
8、设备、残留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第十五条本省严格控制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或者利用的,应当在转移前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运抵的固体废物进行核实;发现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审批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不符的,接受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省外移出单位并应予以退回,同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具备主体资格和实际贮存、利用、处置能力,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利用名义进行处置;(一)以利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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