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实操-交强险缴纳的车船税的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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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做账会计实操文库财会实操-交强险缴纳的车船税的账务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2221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
2、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购买机动车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应通过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贷:银行存款办理交强险缴纳的车船税的税务处理(一)基本规定车船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改)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
3、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第八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第九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车船税法实施条例M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第十三条规定,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
4、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第二十三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购买机动车时,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同时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解缴代收的车船税。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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