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户籍便民实施细则(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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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户籍便民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公安部公安机关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落实市委市政府“百千万工程”工作部署和省公安厅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关于韶关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措施(韶委字(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入户材料清单第二条(零门槛入户)在本市工作生活无自有产权房屋但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到住所辖区派出所申请常住户口登记,公
2、安机关上门核实居住地址真实性和实际居住人员情况后,给予在城镇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3)房屋租赁证或单位住房居住证明;(4)有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在读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第三条(自有房屋入户)在本市工作生活并居住在城镇地区自有产权房屋或本市直管公房的,房屋产权人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配偶、子女可到住所辖区派出所申请常住户口登记。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3)申请人本人或直系亲属(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韶关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或
3、不动产权属证书;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但实际已居住的提供水电气物业缴费凭证之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契税缴纳凭证;(4)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第四条(回乡村原籍)返回乡村原籍合法稳定住所居住生活的人员,可到居住地派出所核实原籍迁出情况,情况属实的可申请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户口簿;(3)申请人本人或直系亲属(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不动产权证书(含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等证明材料);(4)派出所掌握资料无法核实原籍情况的,需提供村委户口底册等相关证明材料。第五条(学生回原籍)大
4、、中专学生毕业、肄业、退学、辍学后其户口在原学校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回乡村原籍户口所在地。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户口在原学校的户口簿;(3)毕业、肄业、退学、辍学相关材料。第六条(返乡入乡创业就业)本市返乡入乡创业就业人员,以及乡村振兴引进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将户口迁至服务地区所在乡镇的乡村振兴人才集体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户口簿;(3)属于入乡创业兴业人员的,提供法定注册登记证明材料;属于乡村振兴人才的,提供本人技能技术培训或等级证书、就业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材料;属于回村任职人员的,提供所任职的村委或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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