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制度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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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增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保证学校对学生工作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及单位委托培养的学生。第四条学生坚持诚实、严肃、认真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机构组成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校内申诉并提出
2、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该委员会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下设学生申诉调解中心。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成员分别由院领导、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监察审计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等单位、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法律专家或法学教师1名、学生会干部1名、学生代表2名组成。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兼学生申诉调解中心主任。第八条学生申诉调解中心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学生申诉调解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日常工作。第九条学生申诉调解中心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对一般申
3、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十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将不予受理。重大事件或有特殊情形可不受此限。第十一条申诉的范围:(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3)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害;(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5)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已向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上告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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