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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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中践行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湘环发(2022)8号)关于印发长沙市打好优化发展环境持久仗工作任务清单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23年度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长优化发(2023)2号)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强制的案件适用本办法。长沙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参照执行。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罚教结合等基本原则。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一)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二)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四)在生态
3、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期间顶风作案的;(五)其他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第五条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六条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第七条办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强制案件,执法部门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履行陈述申辩、听证、集体讨论或案件审议等法定程序。第八条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执法的具体情况实施
4、动态调整,并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发布。第九条本办法由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1.长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 .长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3 .长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4 .长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附件1长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类别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同时满足)备注1建设项目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
5、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 .初次违法2 .经责令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3 .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2建设项目管理(D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笫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笫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6、、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 .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的2 .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3 .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或在责令停止建设之日
7、起30日内自行拆除序号类别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同时满足)备注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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