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术规范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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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学术规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防止学术腐败,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创新,规范我院广大教职工的科研行为,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依据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及以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第三条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第四条项目研究规范(一)
2、申报科研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二)在申报科研项目过程中使用他人成果时,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S)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四)承担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申请延缓结题。第五条学术
3、引文规范(一)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L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者,须注明篇名、卷次、时间、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2 .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3 .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4 .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二)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4、。(S)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第六条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一)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L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2.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二)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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