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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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意见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试行的认定办法进行修订。一、组织机构L学院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主体,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及纪检书记为主任;学生处处长、纪检副书记、教务处处长为副主任;各系书记、监察室主任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2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委员会下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查两个工作小组。家庭经济困
2、难学生评审工作小组由学生处处长任组长,副处长为副组长,各系书记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组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查工作小组由纪检副书记为组长,监察室主任为副组长,各系纪检委员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对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工作的监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结果提出异议的问题进行审查,并对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调查与处理。3 .各系成立由系书记任组长,系主任为副组长,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提出个
3、人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担任学生代表。二、认定原则L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4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5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6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三、认定范围L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2,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L5倍以下或县级以上认定标准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规定的低收入家庭的学生;非贫困低收入户的学生;非持续稳定脱贫户的学生。3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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