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关于进一步推进物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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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诸暨市关于进一步推进物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业管理服务需求,有效破解我市物业服务业发展瓶颈,推动物业管理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物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3)4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省现代社区建设工作推进会精神,大力推进党建引领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协同共治破难提升,构建“党建统领、政府监管、基层主导、业主自治、市场运作”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小区治理格局,深入推进物业服务常态长效监
2、管;引导培育若干具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品牌企业,打造一批示范性、规范性住宅小区,全面提升物业服务行业整体水平;逐步实现业委会“应建尽建”,切实增强业委会履职能力,不断提高业主主体意识、自治意识,有效防范和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明显提升物业服务社会满意度。第二章组织机制第二条基层党组织对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贯穿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线,将党建工作有效覆盖到物业管理、延伸到物业小区,全力推进“支部建在小区上“;强化镇街社区党组织对物业企业的领导,深入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抓实社区物业党建联建,积极培育“红色物业”;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
3、三方协同机制,制定三方协同共治指导意见。第三条物业行业综合监管机制。调整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府办、信访局、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规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大数据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和各镇乡(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明确市级物业管理机构职责;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物业管理工作重大问题;下设办公室,设在建设局,负责牵头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部署重要活动,统筹协调重大问题。第四条镇乡(街道)属地管理责任。镇乡(街
4、道)是属地管理的主体,应设立物业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物业管理人员,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组织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完善小区协同治理机制,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调解物业管理有关纠纷,建立由社区包联干部牵头,小区党组织、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三方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讨论小区建设管理重大问题、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等;调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志愿者、驻区单位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居住社区治理,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社区文明创建、清洁城市410行动”、垃圾分类、治安管理、防汛抗灾等基层治理及公共服务,形成社区治理合力;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建立业
5、委会成员年度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公共服务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费用。第五条物业管理中的部门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职责分工(详见附件),明晰政府公共管理与物业企业服务的责任边界;制定物业管理职责清单,明确各类管理执法事项的主管部门、业务流程、咨询投诉方式,落实“管理进小区、执法进小区”。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监管第六条物业项目招投标机制。镇乡(街道)应介入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监管,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招标)或业委会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镇乡(街道)可根据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6、、市物业服务质量考核等级评定结果,拟定优质物业服务企业推荐名录,引导业主选择适合的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建立动态调价机制,业主大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服务价格及调价方式;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适时调整、公布;物业协会协助发改部门定期公布或调整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倡导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开在管项目收支概况(即企业“小账”),促进形成“质价相符、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第八条物业服务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事前,镇乡(街道)和建设局要指导开展物业项目交付承接查验,监督建设单位邀请业主参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验收;事中,建设局要强化物业服
7、务合同备案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送建设局备案,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有从事物业服务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具备提供专项服务的能力;事后,建设、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约谈相关负责人,并记入企业信用不良信息。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通知业委会,同时告知建设局、属地镇乡(街道)和居(村)民委员会;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镇乡(街道)、社区应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企业交接、退出工
8、作,有效解决争议和纠纷;镇乡(街道)应协助小区业委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十条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镇乡(街道)、社区指导监督下,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和联系方式、物业用房和车位车库使用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和受委托管理的公共经营收益收支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支出情况等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家政、养老等服务业务的应予以公示,按双方约定价格收取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第十一条物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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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暨市关于进一步推进物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诸暨市 关于 进一步 推进 物业 服务业 质量 发展 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