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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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第三条鼓励和支持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技能人才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劳动者成才创造条件、提供平台,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为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第四条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应紧贴经济发
2、展和社会需求,与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培训、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和技术革新紧密结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有效衔接,借鉴世赛国赛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改进组织模式,科学规范开展,不断提升职业技能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第五条举办竞赛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注重社会效益和成果转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参与主办及统筹管理的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第二章竞赛体系第七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和
3、服务工作,由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级竞赛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八条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分为省、市(州)、县(市、区)级竞赛、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四个层次。(一)省级竞赛1.职业技能大赛,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承办,每两年举办一届,是省级竞赛最高赛事,冠名“第X届职业技能大赛”,简称“第X届贵州技能大赛”。2 .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分省级一、二类竞赛,每年举办一次,冠名“XX年贵州技能大赛XX行业(系统)XX职业(工种)竞赛”。省级一类竞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办或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共同主办的跨行业(系统)、跨区域的综
4、合性竞赛,省级二类赛由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指导中心主办或联合省级行业协会、大型企业共同主办的单一行业(企业)赛。3 .专项职业技能大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共同主办,结合全国专项职业技能大赛,服务全省产业发展需要,针对特定地区、行业、群体等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举办周期根据情况而定。(二)市(州)、县(市、区)级竞赛市(州)、县(市、区)级竞赛指本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周期参照省级竞赛结合自身情况确定。(三)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是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开展更加广泛深入、形式各异的技术比武活动,以赛代评
5、、以赛代训、以赛练兵、以赛选才。竞赛周期和组织实施由企业和院校自行确定。第三章申报备案第九条全省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实行申报、备案、发布制度。第十条全省各级各类竞赛计划应于上一年度12月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所辖部门、企业等单位申报计划的备案工作,每年年初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总体计划。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一经发布,应严格按照确认的职业技能竞赛方案组织实施,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更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更改的,应按照程序报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十一条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实际参赛人数应达到一定规
6、模,同一竞赛组别的初始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30人。第十二条各级各类竞赛应于启动前两个月,将组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拟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与竞赛活动,举办区域性竞赛、国际邀请赛,应事先提供其基本情况,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备后方可举办。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四条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流程应包括开幕式、竞赛实施、闭幕式等。开闭幕式应节俭、精简,突出大赛主题特点,闭幕式应设置颁奖环节。第十五条省级竞赛应围绕全省重点产业、重点行业发展,结合世界技能大赛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项目、年度国家级一类、二类竞赛项目,统筹设置竞赛项目,其中:省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般不超过5个职业(工
7、种);市(州)、县(市、区)级竞赛应参照省级竞赛项目,结合地方支柱特色产业设置竞赛项目;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应依托企业和院校发展重点职业(工种)进行设置。第十六条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要按照世界技能大赛流程、标准举办,省级竞赛应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技能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只进行操作比赛;市(州)、县(市、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应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技能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参赛选手须符合竞赛规定的参赛年龄、工种(职业)等条件要求。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技术能手”等国家、省级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省级及以下同一职业(工种)竞赛。第十八条竞赛实行主办单位
8、负责制。联合举办的竞赛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具备以下条件:1 .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举办单位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 .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3 .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4 .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具有一定组织竞赛的经验。第十九条各级各类竞赛主办单位应成立赛事组委会,设立技术、保障、宣传、监督仲裁等各个工作组,组织开展好各项竞赛工作。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竞赛结束过1个月内,将竞赛情况报送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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