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中小学生饮食健康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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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中小学生饮食健康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中小学生饮食健康,加强学校食堂、校外配餐、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学校食堂、校外配餐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服务、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中小学生饮食健康管理实行依法规范、分类监管、安全与健康并重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生饮食健康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中小学生饮食健康安全纳入本
2、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学校食堂、校外配餐及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教育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饮食健康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饮食健康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校外配餐机构、托餐机构的商事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校外配餐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指导学校开展营养健康从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
3、识教育,倡导健康饮食理念;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消防、自然资源规划、妇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中小学生饮食健康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中小学生饮食健康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建立中小学生饮食健康管理投诉举报平台,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七条【信息化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建立中小学生饮食健康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统计各级各类中小学学校食堂、校外配餐、校外托管管
4、理机构的类别、数量等信息,并与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第二章学校食堂管理第八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学校食堂,是指设于中小学校园内,为满足本校学生(含教职员工)就餐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专用场所。第九条【经营许可】中小学学校食堂应当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第十条【经营管理】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学校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已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不再签订新的合同,到期收回经营权。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
5、全具体责任人,食堂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直接责任。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学校应当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情况应在食堂餐厅内公示。第十二条【集中用餐陪餐】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反馈。鼓励学生家长委员会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提倡举办学校食堂开放日活动,邀请学生家长代表
6、及新闻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实地考察、评议。第十三条【线上监管】学校应当建立和使用“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信号接入同级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并主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线上监管。第十四条【应急处置】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教育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材料、工具、设备设施和现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第三章校外配餐管理第十五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校外配餐,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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