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基层治理模式的嬗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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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末基层治理模式的娼变摘要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是近代国家基层治理变革的重要内容,这场制度变革深刻改变了近代以来中国的基层治理模式和政治生态。选举制度是城镇乡地方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种移植而来的西式票选制度对当时中国基层政治生态产生的冲击和影响不容低估。“居民”等地缘主义视角的治理概念取代了传统“臣民”等身份视角的旧政治话语。“选民”观念确立的背后则是西式选举制度的移植,基层治理中的权力来源和权力结构也因此发生了很大变化。关键词清末新政;基层治理;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制度清末新政期间,中国传统的治理模式经历了深刻变革,基层治理即是其中一个方面。那么,何谓“基层”呢?查阅近代报刊,笔者发现“基层
2、”一词被赋予社会政治含义最早出现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如:“科学愈发达,而大多数的人民更受其蹂蹒压迫;或许即使科学洗礼给你,或大多数人民以福利,可是当社会的基层一更动之后,即全盘倒下。”1很显然,这里的“基层”指的是社会的最低层级单元。政治意义上的基层,有人认为是县一级的政权,因为一般认为县是封建时代最低一级的政府;民国时亦有人认为“基层”乃指县以下社会:“新春以来,为适应参战后新形势的需要,我中枢政治,以至各地方政治机构,都有改进;但对于地方基层政治,似乎也有谋彻底改进的必要。因为地方政治基层组织,即县以下乡村政治机构,为国家一切施政的渊源。”2本文中的“基层”则指的是县级以下的行政单位,被
3、认为是整个中国政治的最低层级,是国家整体政治的渊源。创刊于1941年,停刊于1943年的基层建设杂志,其主要内容也都是抗战时期县及县以下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建设的事务。梁启超曾提过:“欧洲国家积市而成,中国国家积乡而成。故中国有乡自治而无市自治。”l103梁氏此言很型确地概括了中国和欧洲不同的国家建构基础,但是斯论所谓的“中国有乡自治”则并非真正的历史本相。中国自秦汉至清王朝,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县以下皆是设有国家正式治理机构的,即秦汉至隋的“乡官”;隋唐至于宋,县级以下依然设有次级行政机构;宋朝王安石行保甲法之后,县以下的治理才渐次成为“职役”模式,国家正式治理机构渐渐退出。“皇权不下县
4、”其实是一种对部分时段历史的放大和误解,在很长的历史时段里,县以下是并不存在自治的,国家权力以各种方式在基层社会发挥作用,县级以下不设治并不等于县级以下无皇权。笔者认为,社会政治意义上的“基层”既包括县,也包括县以下的政治地理空间,而在更多时候则是县以下的政治地理空间。清末新政中,政治制度改革范围上及庙堂,下达乡野。在宪政改革话语之下,县以下的制度变革以地方自治的名义进行城镇乡地方自治”的出台,形成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县以下治理空间和治理模式。故而,文章所关注的问题乃是清末新政时期县以下的治理改革。“县以下的治理”又不可简单理解为“乡治”,在清末新政背景之下,县以下的政治空间已非传统的“乡”“村
5、”可以概括,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城”“镇”之类的概念更加凸显了新的、时代性的含义。何谓“治理”呢?政治学意义上的“治理”,其实对应的英文是“govern”,其名词形态是“governance”,原先被译为统治,带有强制意味,后来才被翻译为“治理”,更为强调主体责任和功能的多元性。现代意义的“治理”则并不仅仅只有“统治”或“管理”的意味,“治理”主体的职能更加多元,兼具统治和服务等多重职能,故而“治理”渐趋取代了传统的“统治”或“管理”等词汇。有学者认为:“治理可以更进一步理解为,它是通过行政权力的实施,达到统治与管理的过程和方式。”216清末新政中,传统意义的“简约政府”状态被打破,也就是从
6、“小政府”逐渐成为“大政府”,治理内容也随之扩大,即指“国家机构所承担的各种公共品提供的责任”317扩大了范围。清末国家治理范围的扩大并不是以政府主体责任的扩大而体现,相反,国权之扩张又在“地方自治”的名义下展开。一、“辅佐官治为主”的基层自治制度设计在清末制度激烈变革的历史中,基层治理的改革最终选择了外来的地方自治方案。地方自治并非中国历史传统的本土政治制度,但是在近代历史话语传播流转过程中,此种域外资源往往被与中国古制相比附。即便到了清末新政时期,时人依然习惯将外来的地方自治制度与中国古代的乡官旧制进行类比。如负责立宪政治改革制度设计的宪政编查馆就曾认为,地方自治虽然是西制引入,但中国古代
7、传统的基层治理制度是暗合于地方自治的,“其实则早已根茨于中古”4724。也有人认为,“地方自治沿用虽自外国,实则由于古制之更替,人民之进化,自然所致。此吾国向有之历史习惯,合于地方自治意义之大概也”1。在“上自勋戚大臣,下逮校舍学子”皆醉心热衷于立宪之鼓吹5的历史语境下,地方自治被认为是立宪政治实现的基础。在出使各国大臣奏请宣布立宪折中,载泽等人建议“宜取各国地方自治制度,择其尤便者”6H10,设计适合中国的自治方案,制订可行计划,推行地方自治改革。不惟朝廷,其实当时绅商学界普遍有一种以功利价值视角看待宪政及地方自治的取向,亦将地方自治与宪政视为一体。大公报就有类似之言论,认为自治与富强之间是
8、一种逻辑的必然联系,“一地方自治,各地方再全能自治,由县而府,由府而省,由省而及于全国,将见我大清国既富且强,煌煌然与外洋各国并称雄于地球之上啦!”2作为可供借鉴的域外制度资源,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更受清末政学各界的关注。清末新政诸臣着眼于明治日本的府县郡和市町村两级地方自治制度,以之为改革效仿对象。对标日本的“府县”和“市町村”两级地方自治体系,清廷设计了中国的“厅州县”和“城镇乡”两级的地方自治制度框架。以日本为效仿对象,更为重要的原因是,虽然欧洲和日本都实行地方自治,但追溯其制度根源,实际有两种体系,“有由市府自治而自然发达者,有由国家立宪而渐次推行者”,前一种是基层社会有自治传统,“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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