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7月28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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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4年)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爱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中小企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1.2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1.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限制
2、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方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恳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1.4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限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担当社会责任,实行有效措施
3、爱护投资者特殊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次章公司治理第一节独立性2.1.1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担当责任和风险。2.1.2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关联人。2.1.3 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支配.2.1.4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2.1.5 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4、等关联人供应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关联人供应资金等财务资助。2.1.6 上市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或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供应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2.1.7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
5、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2.1.8 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关联人。本所激励公司实行措施,削减或消退与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如有),提高独立性。其次节股东大会2.2.1 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同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安排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主动为股东行使权利供应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殊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2.2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实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贲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
6、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刚好说明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刚好召开专项会议进行探讨,并将探讨结果予以披露。2.2.3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保障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恳求权。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议,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定否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看法,不得无故拖延。2.2.4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协作,供应必
7、要的支持,并刚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5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实行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本所激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实施细则。2.2.6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2.2.7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8、开,召开地点应当明确具体。本所激励公司供应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与股东大会供应便利。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应当接受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供应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供应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支配在本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2.2.8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供应便利:(一)证券发行:(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股权激励;(四)股份回购:(五)依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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