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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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光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光明科学城加快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着力引进境内外各类高端创新平台和创新载体,助力突破新技术,培育科技企业,优化科技生态,同时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第三条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总量控制的原则。第四条本规程支持项目类别包括核准类项目、评审
2、类项目和“一事一议”项目。本规程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资助等。第二章支持对象、标准、方式和项目申报条件第五条深圳市光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的支持对象,为在光明区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第六条除第七条(四十三)项“软科学研究资助项目”外,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在光明区建设具有相对独立财务权的科研实体,负责申报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事务。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在光明区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财务权的科研实体仅限于项目在光明区实施并经区
3、政府审定的情形。第七条各申报项目的支持标准、方式和具体条件:(一)国家级创新载体配套项目(若干措施第一条)1.支持对象:国家级创新载体的依托单位。2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资助金额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3 .支持标准:对获批建设并落户光明区的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发布的项目为准),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O万元资助。4 .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依法履行
4、统计数据申报义务,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或者申报单位为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在光明区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财务权的科研实体,相关主体需符合本规程第六条所述要求。(2)创新载体为2022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时间以认定或批复文件为准)。(3)申报单位所获上级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4)创新载体在光明区建设,运营正常,相关软硬件设施齐全。(二)高水平科研院所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一条)1 .支持对象:落地光明区的高水平科研院所。2 .支持方式:属“一事一议”项目,资助金额受年度财政
5、预算安排总量控制。3 .支持标准:引进建设一批在关键领域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的高水平科研院所,按相关协议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4 .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或者申报单位为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在光明区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财务权的科研实体,相关主体需符合本规程第六条所述要求。(2)申报单位为大型央企国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经光明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已通过区政府有关会议议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3)定位清晰、目标明确
6、,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4)具有成熟的科研机构管理运营模式,具备先进、规范的内部人才团队、科研项目、资金资产、设备设施等管理制度和较强的条件保障能力。(5)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6)具有整合相关领域科研力量的能力和开放共享意愿,能够协调组织相关领域科研力量开展合作研究,带动所属领域健康协同发展。(三)省、市级创新平台配套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二条)1.支持对象:省、市级创新平台依托单位。2 .支持方式:属核准类项目,资助金额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3 .支持标准:对新增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
7、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其获得省、市级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4 .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2)创新平台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新增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时间以认定或批复文件为准。(3)申报单位所获省、市级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4)创新平台运营正常,相关软、硬件设施齐全。(四)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二条)1.支持对象:向光明区内法人单位、非法人组
8、织、自然人等产业界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光明区内创新机构平台,包括高等院所、科研机构、企业等。2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资助金额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3 .支持标准:支持创新机构平台面向产业界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1)申请单位经中央、省、市的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开展认定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共享服务合同金额的2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的,按照共享服务合同金额的2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可用于支持在开放共享中作出贡献的团队。(2)申请单位满足第(1)点且通过CNAS、CMA、I1.AC、AAA1.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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