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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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修订)2024年12月04日18时03分3870主题分类:土地房产“出租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修订)(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依据2024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依据2024年12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其次次修订,依据2024年3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第三次修订,依据2024年11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四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所称出租
2、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市政府对政府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产业用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市、区流淌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租屋管理机构)负责出租屋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采集流淌人口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帮助做好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流淌人口户政管理,指导流淌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市、区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环保、税务、工商、人口计生、文化、卫生、质量
3、技术监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依法实施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和流淌人口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将出租屋和流淌人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出租屋和流淌人口管理,组织街道出租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实际须要,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和区公安机关、人口计生部门、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流淌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户口申报、安排生育管理及税费征管等工作。联合办公的详细方法由区人民政府制
4、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第六条住宅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流淌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制度,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与公安机关、人口计生部门和出租屋管理机构签订。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包括经业主同意转租、受业主托付出租或者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第七条禁止业主或者管理人出租下列房屋:(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急房屋不能运用的;(二)己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四)存在重大消防、平安、治安隐患的;(五)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又不能供应房屋平安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对前款第(一)、(二
5、)、(四)项规定的房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对属于危房和须要拆迁的,由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刚好组织拆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法清理。第八条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编码卡(以下简称编码卡)制度。编码卡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编号,记载出租屋的位置、面积、户型和业主的基本状况等内容。出租屋管理相关信息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管理信息互联互通。第九条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主动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报房屋出租信息,领取编码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符合本规定的出租屋,应当刚好向其业主或者管理人发放编码卡,制作、发放编码卡不收取费用
6、。第十条激励住宅出租屋实行集中招租。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视和加强集中招租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集中招租的市场平台,对集中招租进行引导、扶持和协调;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集中招租,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行集中招租的,应当在集中招租场所公开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供应合同签订、登记或者备案等配套服务。第十一条租赁住宅出租屋,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供应统一的示范合同文本,示范合同文本可通过网络下载。第十二条禁止违反国家规定条件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住宅出租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平安条件。住宅出租屋应当以经批准的施工图确定的房间为最小出
7、租单位;没有经批准施工图的,应当依据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确定最小出租单位。禁止将最小出租单位再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六平方米。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不得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变更出租屋运用功能,擅自进行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第十三条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
8、续。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供应编码卡、出租屋流淌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长期租住的承租人应当依据深圳市居住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供应居住证;承租人为育龄妇女的,应当供应经出租屋所在街道人口计朝气构查验的安排生育有关证明。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供应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者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平安鉴定报告。对未签订出租屋流淌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和无安排生育证明的,应当登记在册并刚好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流淌人口的信息采集、统计和反馈工作,并帮助公安机关、人计生等主管部门做好各类专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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