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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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一、目的:分析死亡原因,吸取诊疗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提高诊疗水平,特制定本制度。二、范围:临床科室三、定义:住院或门诊诊疗过程中发生死亡的病例四、讨论时间:凡死亡病例,在患者死后一周内召开死亡病例讨论会,特殊病例应(医疗纠纷、猝死等病例)及时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尸检病例,待尸检报告出具后一周内进行。五、讨论组织: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主持,全科医生、护士长、参与抢救的护士,必要时请医疗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六、讨论内容:1 .主管医师汇报病例,包括:入院情况、诊断及治疗方案、病情的演变、抢救经过,陈述死因;参加抢救的其他医师予以补充。2 .诊断是否正确、有无延误诊断或漏诊;3 .检查及治疗是否及时和适当;4 .死亡原因或性质;5 .从中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和今后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6 .主持人对讨论意见进行总结。七、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内容:年-月日;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讨论日期;主持人(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主持人小结意见;主持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后归入病历中。科室建立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指定专人保管。八、凡属死因不明、家属有争议、特殊罕见病例,有科研价值及涉及法律时,均应尽量主动做好死者家属工作,争取尸体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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