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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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建设(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拓宽社会力量参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渠道,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效性,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法治建设(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制度。一、确立条件(一)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以下简称“企业联系点”),是指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自愿参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县司法局审核确定,参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活动的企业。(二)企业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L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决策意识和能力较强;2 .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熟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3 .其他条件。二、工作职
2、责(三)企业联系点作为全县行政执法工作监测点,是考核评价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窗口。主要职责是向县司法局反馈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L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企业、本地区的执行情况;2 .提供涉及本企业、本行业及所在地其他行政执法情况;3 .反映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时间、频率、规范性等情况;4 .反映行政执法机关违反“综合查一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等工作要求的行政行为;5 .接受问卷调查,协助收集涉及行政执法的社情民意;就我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提出意
3、见、建议等;6 .反映行政执法机关其他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四)县司法局的主要职责:L及时解答企业联系点有关行政执法问题咨询,受理企业联系点的投诉、举报;7 .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及时调处企业联系点反映的行政违法、不当执法行为,并将结果及时向企业联系点反馈;8 .对企业联系点反映的行政执法普遍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三、工作要求(五)企业联系点应当确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与县司法局的日常联系,及时将行政执法机关的不当行为及相关数据反馈给县司法局。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为联络员,及时收集整理企业联系点反馈的信息,并将相关处置情况反馈给企业联系点。(七)企业联系点每任两年,实行动态管理,县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整。(A)企业联系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予以撤销,并收回牌匾:L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2 .不履行第四条规定的工作事项的;3 .主动提出不再做为企业联系点的;4 .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5 .有其他严重负面社会影响行为的。(九)县司法局每年度对企业联系点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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