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艺淘汰、设备设施安全保障及报废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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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工艺淘汰、设备设施安全保障及报废制度第一条公司主管生产技术的部门应每两年组织一次施工工艺的评价,改进施工工艺,推广新工艺,危及生产安全的施工工艺应淘汰。第二条淘汰的施工工艺应以公司文件下发各部门,项目部不得采用被淘汰的施工工艺组织施工作业。第三条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予以淘汰报废。(一)国家明令淘汰、规定不准再使用的。(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整改、维修价值的。(三)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四)磨损严重、基础部件已损坏,再维修不能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第四条故障频繁的旧设备、及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应经设备管理部门出具技术鉴定书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报废。第五条报废的设备、机具、安全防护材料、
2、用品,安全管理部门应统一封存,建立报废台帐,按公司废旧物资处理办法进行残值处理。第六条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生产性设备应当配置相应的安全附件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七条各项目部、周转中心应当对安全系统的设备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按规定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由有关责任人员签字。第八条各项目部、周转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机械设备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机械设备。第九条各种动力机械的转动、传动部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位,切削机械的切削部位和其它机械对人体有伤害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第十条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当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采用安全电压或者装设漏电防护装置。第十一条本制度条款为试用条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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