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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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为更好地开展档案利用工作,规范档案利用程序,做到安全利用,根据档案法、档案馆工作通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我国公民和组织可以依法依规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但必须持有本组织介绍信或有效身份证件。第二条查阅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持单位(或所在社区)介绍信并经本馆或档案形成单位批准后方可查阅,并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发表未开放的档案材料。第三条外国人、外国组织需要查阅开放档案,必须持有市外事办或中国的邀请和接待部门开具的介绍证明,外国留学生必须持有所在大学开具的介绍证明,注明查阅者的身份、查阅目的和查档范围,经本档案馆分管馆长或馆长同意方可查阅。第四条利
2、用有关招工、调动、知青、工龄、任免等档案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查询利用;委托他人代查的,应持有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档案当事人已经逝世的,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凭档案当事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可以利用上述档案。第五条查阅死亡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应派两名工作人员,事先征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持主管部门介绍信方可查阅。编写史志、撰写人物传记等,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查阅其履历表和自传材料。第六条查阅县委、县政府会议记录(纪要)及其他涉密文件,须经县档案馆馆长审核并经两办领导同意。第七条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案件需要利用档案的,须凭单位介绍信查阅利用。涉密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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