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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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兴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绿化赔偿补偿行为,保护城市绿化建设成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绿化赔偿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绿化坚持保护绿化为主、赔偿补偿为辅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职责范围内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工作。第五条实施下列行为,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一)砍伐、移植或者折损、截干树木的;(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三)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四)动用城市绿化设施的;
2、(五)依法需要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的其他行为。未经批准实施前款行为的,除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第七条已被评为“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绿化达标单位”,其超出绿化指标部分的绿化,以及个人庭院内的绿化,实施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应报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缴城市绿化赔偿费。第八条砍伐、移植、折损、截干树木或者恢复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当事人应当委托专业的单位制订施工方案和施工,并承担相应的施工费用;施工方案和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报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
3、组织实施。施工结束后,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第九条因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达到规定绿化用地面积的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易地绿化措施,在项目周边地区或者同等地块补建所缺面积;建设单位确实无法采取易地绿化措施的,应当缴纳变更绿地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组织易地建设。第十条依法应当履行城市绿化恢复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赔偿费和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绿化赔偿费和补偿费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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