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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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比国家规定,划线部分为修改后或新增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公
2、司保单替代存储,以下统称“保函”。相关单位不得拒收保函。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电力、通讯、矿山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第四条监管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统一的工资保证金制度政策制定和统筹管理;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在建项目的具体工作,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属地管理】实施具体管理的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的行政区,
3、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同一工程项目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地区的,可由涉及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经办机构、存储比例第六条【存储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采用PPP模式或者联合体承包等类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存储主体、比例;未协商的,按施工合同或协议约定确定;未约定的,由实际施工方按照施工合同对应施工合同额比例确定。存储
4、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其他存储单位,统称“存储主体”。第七条经办机构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工程担保公司或保险机构,统称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实现业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并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八条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2%的比例存储,单个项目存储金额不超过100O万元。存储主体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3个及以上(施工合同额均在400万元及以上)项目已存储的工资保证金仍在监管期,均已落实实名制管理相关制度,其新增工程项目存储比例可下浮至1.5%。第
5、九条【降低比例或免予存储】存储主体在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已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相关制度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应按以下方式减免:1.)已承建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降低至1%;(二)已承建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且2年内因根治欠薪工作被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表扬或奖励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降低至。5%;(三)已承建项目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四)施工合同额低于4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拖欠工资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监管意见,可免除该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已享受减免优惠政策措施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确认后5日内,应按2%的比例补足。第十条提高存储比例存储主体在存储工资保证金前2年内,已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资的,新增工程项目存储比例提高至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新增工程项目存储比例提高至4%。提高后,单个项目存储金额不受100O万元的限制。第三章工资保证金存储流程第十一条【申请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
7、起2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存储(减免)工资保证金的书面申请,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函。未按规定时限进行存储的,不得申请减免工资保证金。施工单位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如下:(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减免)申请表;(二)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原件和复印件;(三)施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不需提供第(二)项资料。第十二条【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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