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老旧房屋原拆原建及自主更新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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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老旧房屋原拆原建及自主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深化城市有机更新,提升居民居住品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岳政发(2021)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以原拆原建和自主更新方式,对市中心城区土地和房屋产权清晰的国有土地老旧房屋实施的改造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原拆原建和自主更新,是指将居民有更新意愿,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功能不全、
2、存在安全隐患且无修缮价值的老旧房屋,予以拆除并在原地重新建设。位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保护区以及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周边建设控制区内的国有土地老旧房屋原拆原建和自主更新,还应符合风貌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鉴定为危房、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多层居住房屋,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老旧房屋原拆原建和自主更新进行综合协调及相应监督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老旧房屋原拆原建和自主更新的土地和规划管理监督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市发改、财政、交通、城管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中心城区国
3、有土地老旧房屋原拆原建和自主更新的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老旧房屋原拆原建和自主更新的实施工作。第四条实施主体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老旧房屋的产权单位(产权人)或受产权单位(产权人)委托经营国有土地老旧房屋的相关单位是老旧房屋原拆原建和自主更新的实施主体,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产权人按照原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实施主体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国有土地老旧房屋原拆原建和自主更新的具体工作,但应对第三方机构在委托范围内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条组织实施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老旧房屋原拆原建和自主更新的组织实施可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推进:(
4、一)提出项目申请。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老旧房屋原拆原建或自主更新意愿集中的住宅小区,可以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原拆原建和自主更新组织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就原拆原建和自主更新内容及方式广泛征求业主意见,持有关书面材料向所在街道(乡镇)提交申请。经区政府(管委会)审核通过后,纳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老旧房屋原拆原建和自主更新改造计划。(二)合法面积认定。持有不动产权证、原房屋产权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三)编制原拆原建或自主更新方案。纳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老旧房屋原拆原建和自主更新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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