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处理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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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粤安(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2、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隐患等。举报内容如属于法律法规有关信访事项管理范畴,从其规定。第四条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
3、关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处理的相关职责。第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分级管理、网上流转、实时监督、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等功能,提高举报核查效率。第二章举报受理第七条县、镇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专线,统一受理辖区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域举报投诉。12350热线受理投诉后,县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转办单位“)应当依据举报事项的内容进行研判,对属于行业监管范围的,以县安委办名义转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属于属地监管范围的,以县安委办名义转交下级安委办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接受转办指令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
4、门(以下统称为“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可以自行核查处理,也可以指定下级主管部门核查处理;接受转办指令的镇安委办(以下统称为“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可自行核查处理,也可转交镇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转交下级部门处理核查处理。第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渠道,受理属于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部门信访工作职责,受理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第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协调、督办、移送、转(交)办、反馈、奖励、
5、统计和报告以及案件档案管理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和奖金领取途径。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举报纳入本单位信访工作范围。第十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举报地点、举报事项、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核实后不予发放奖励。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问题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三)已
6、经受理的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四)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第十二条举报事项的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二)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扣押或者销毁举报材料,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四)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举报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可能泄露举报人有效信息的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第三章举报核查第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7、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核查举报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上级部门交由下级部门核查的,上级部门应当跟踪督导,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下级部门应对核查结果负责,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二)本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可协调同级行业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核查;(三)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修改或者变动,则从其新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各部门职责确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举报事项
8、进行核查,并由牵头部门汇总反馈举报人。第十五条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一般事故隐患,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转办单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80日;反馈时限内尚未完成隐患整治的,应当跟踪落实整治情况,直至隐患全部整治完毕。对情况紧急的举报事项,收到转办函之后,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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