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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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和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一.管理范围我校教职工凡未列入国家、省或学校计划,通过各种渠道申请自费出国(境),包括自行对外联系出国(境)留学、参加会议或探亲访友、旅游、定居等,都属于因私出国(境)管理的范围。二 .审批程序(详见附件1)1 .普通教职工年内第一次申请出国(境),需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详见附件2),由校长及校纪检
2、工作负责人联合审批,然后交校长办公室备案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回收登记表,最后向校长办公室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2 .副高及以上职称教职工、财务工作人员、涉密人员、副校级及以上局管干部和普通教职工年内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出国(境),填写好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后,先由校长及校纪检工作负责人联合审批,再交审批。3 .境外停留时间:旅游10天,探亲(探亲对象指直系亲属,一般留学人员、旁系亲属不作考虑)15天。特殊情况(如参加子女毕业典礼)可适当延长,需在审批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三 .证件管理1 .普通教职工、财务工作人员及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校长办公室集中管理,
3、校长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逐一登记造册(详见附件3),并做好证件的领取和回收登记(详见附件4)。2 .副高及以上职称教职工、副校级及以上局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管理。3 .因私出国(境)返后10日内将证件交还。4 .审批后三个月内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及时交还证件。5 .教职工新申办出入境证件,需填写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详见附件5)。6 .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因遗失等原因无法上交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报请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作废。提请宣布作废的函格式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详见附件6)。四 .报备管理每年1月10日前对上一年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情况和证件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情况汇总表(附件7)和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8)报送。五 .纪律管理1 .严禁擅自出国(境),严禁擅自更改出国(境)路线,严禁擅自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严禁未按规定履行出国(境)报告手续,严禁私自保管出国(境)证件。2 .对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的教职工,视情予以诫勉谈话、问责处理,并暂停受理其因私出国(境)申请;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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