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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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提升创新平台服务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第三条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
2、类。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统集成和应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划、重点任务,以及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建设的创新平台,创新平台为非法人实体单位,按照“少而精、成体系”的原则,依托相关领域研究实力强、科技创新优势突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高等院校(以下统称依托单位)组建。鼓励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报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托单位是在吉林省境内注册的
3、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专业领域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影响力,符合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战略发展需求。(二)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是规模以上企业,建有相对独立研发机构,上年度科技经费投入不少于100万元。依托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的,须与省内1家以上企业联合共建并签订合作协议,且不超过10家。(三)依托单位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能有效整合相关创新资源。(四)依托单位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能够为创新平台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
4、设备支持以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等保障条件,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创新平台的责任。(五)平台应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团队组成,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o(六)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省住建厅创新平台的,各单位应优势互补。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其中,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必须占到60%以上。第六条申报重点实验室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学术水平
5、国内领先;(二)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有固定的实验场所和国内先进水平的实验仪器和设备。第七条申报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强,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运行机制,集聚本领域内科研实力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和高等院校;(二)拥有国内领先、市场前景良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三)具有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业绩及科技成果转化团队。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申报省住建厅创新平台,并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编制建设方案。第九条1名科研人员原则上只在一个创新平台任职,不得在超过两个创新
6、平台(含国家级)任职。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编制的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将近远期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等作为评审的重要方面,择优确定拟建设的创新平台,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为创新平台后,可按照建设方案开展平台建设工作。第十一条创新平台统一命名为“住房城乡建设厅XX义重点实验室”、“住房城乡建设厅XXX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二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批准组建的创新平台统一向牵头的申报单位颁发标牌,其他申报单位不挂牌。第十二条创新平台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依托单位应为平台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场所、经费等保障条件。第三章建设与验收第十三条创新平台实行学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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