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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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乡振发(2021)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版)的通知(财金(2017)90号)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相关文件要求,发挥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支持发展生产和改
2、善乡村基层治理等方面的金融活水作用,规范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本中辰兴局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乡振发(2021)14号)所指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各县(市、区,以下统称县)统筹自治区、市级下达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楼辰兴补助资金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放贷银行以户为单位向脱贫户发放B兑贫人口小额信贷发生的贷款本息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财政资金。
3、贷款本息损失指处置资产、扣除回收金额后,剩余的本金和利息损失,不含其他成本和费用。第四条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是在放贷银行经尽职管理、依法清收和确定损失后所产生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本息损失中,按规定比例应予补偿的部分。第五条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放贷银行。第二章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第六条县级成立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乡村振兴的县领导担任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并结合实际由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木市辰兴局)、公检法司部门、审计局、放贷银行等单位负责人和有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余额的乡镇主要领导任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建立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议事制度,
4、原则上每个季度初10日内定期召开一次议事会议。议事会议由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召开临时议事会议。第七条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风险补偿金管理操作规范等相关制度。(二)审议、批准放贷银行启用风险补偿金的申请。(三)审议、核定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额度、风险补偿金启用预测数,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补充风险补偿金。(四)其他应由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第八条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一)县级金融管理部门要督促银行机构精准合规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积极防演口化解信贷风险,做好辖区内脱
5、贫人口小额信贷逾期菊口不良率监测。(二)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办)要及时掌握辖区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的动态信息,督促放贷银行做好风险隐患的防控化解工作。(三)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做好风险补偿金的筹措、预算管理和拨付。(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木掘兴部门)要做好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并负责组织、协调风险补偿金监管有关工作。(五)县级公检法司部门要依法保护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债权,依法打击骗贷、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配合追偿和处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形成的不良资产,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检部门不参与具体事项的决策。(六)县级审计部门要做好对风险补偿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七
6、)放贷银行要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贷后管理工作,提前做好到期还款提醒、逾期风险预警,持续开展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认定呆账并申请风险补偿金。第三章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和补充第九条各县应按要求设立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自治区、市级下达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县本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历年风险补偿金启用情况、本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需求变化以及存在的损失风险合理测算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额度、风险补偿金启用预测数。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应书面通知放贷银行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额度。各县应按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启用预测数将风险补偿金编
7、入该年度预算草案。第十条风险补偿金补偿贷款本息损失后,县级政府和放贷银行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放贷银行应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木掘兴部门)、财政部门和放贷银行等相关部门要严格保密,防止信用风险扩大。追回贷款本息的70%,按月退回县级财政国库。通过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追回的本息由不良贷款受让方按适用比例退回县级财政国库,适用比例二风险补偿金额/(不良资产转让价格+风险补偿金额)*100%不良贷款受让方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补偿后的清收所得,按风险补偿金承担损失的比例分别退还放贷银行和县级财政国库。因弄虚作假、瞒报错报、违规申领等行为被违规使用的风险
8、补偿金,追回后退回县级财政国库。第十一条建立风险补偿金补充机制。因风险补偿金启用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增长较快,导致风险补偿金相对不足时,放贷银行应于次月5日前报告农业农村部门(乡木摭兴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木摭兴部门)向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申请提高风险补偿金额度。县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木才辰兴部门)根据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在放贷银行报告风险补偿金不足月的次月月底前相应提高风险补偿金额度。额度不足的,放贷银行立即暂停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年度实际启用风险补偿金额度超过年初预算安排的,各县应按法定程序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追加预算安排。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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