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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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中国内地居民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细则开展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以及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融合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收养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四条收养评估应当遵
2、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第五条收养评估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开展收养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收养评估业务培训。自治区和设区市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收养评估工作开展督导。第二章评估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设区市民政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筛选熟悉收养业务的在编人员组成评估工作队伍,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开展收养评估。民政部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内容、权
3、利义务、法律责任等。第八条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第九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或者具备相关经验;(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第三方机构应当选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收养评估,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专业背景;(二)具有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律师等职业资格,或者从
4、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三)从事社会调查或者评估、婚姻家庭类纠纷调解工作2年以上。第十一条收养评估小组或者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收养评估方)的评估人员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评估内容和流程第十二条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及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第十三条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组织开展收养评估时,原则上先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再开展融合情况评估。第十四条送养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原则上按照收养申请人和被收养人不小于3:1的比例开展收养能力
5、评估。送养人不是儿童福利机构的,或者收养儿童福利机构病残未成年人的,可以按照收养申请人和被收养人1:1的比例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第十五条收养能力评估按照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的顺序开展。(一)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向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并填写收养申请表(附件1),民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向收养申请人出具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附件2)。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同时书面告知第三方机构。(二)评估准备。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同意接受收养能力评估,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同意接受评估的,按照要求向收养评估方提交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所列材料
6、,签署收养申请人情况声明(附件3)。(三)实施评估。收养评估方应当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并详实记录调查评估的情况。第十六条收养能力评估满分为100分,评分结果60分以上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养能力评估中加分:(一)子女因公牺牲或被评为烈士的;(二)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三)收养病残未成年人的。第十七条融合情况评估按照办理融合、书面告知、实施评估的顺序开展。(一)办理融合。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办理融合手续通知书(附件4)起5个工作日内到民政部门办理融合手续,和送养人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照护协议(附件5)。融合时间不少于30日。被送养人年
7、满8周岁的,在融合前应当征求本人意见。(二)书面告知。融合期满后,民政部门向收养申请人出具融合评估通知书(附件6),收养评估方对融合情况进行评估。(三)实施评估。收养评估方应当采取面谈、查看家庭环境、走访社区(村)等多种方式开展融合情况评估,并详实记录调查评估的情况。第十八条收养评估方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出具收养评估报告(附件7)。收养评估报告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两部分,每部分均包含正文和附件:正文部分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和评估结论等;附件部分包括各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和记载评估过程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民政部门自行组织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收养评估小组成员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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