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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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统筹一般公共预算等资金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市普惠性的就
2、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协同发展。(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资金支出方向,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并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人社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其他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协助开展工作。各
3、级人社部门负责:(一)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操作规程;(二)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三)负责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四)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五)负责专项资金台账的管理,做好专款专用。市人社部门负责任务指标的分解和下达,对县(市)区(开发区)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同时展开对下的绩效评价和内部审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一)根据人社部门年度资金需求计划,配套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二)对预算执行及绩效运行开展绩效监控通报,组织
4、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办理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拨付,根据执行进度,适时调整资金,加强本级及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校园招聘会补贴及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第七条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
5、支出:(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三)“三公”经费支出。(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七)机关事业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支出。(八)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第八条职业培训和技能评价
6、补贴享受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一)六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应精准对接产业发展和培训对象需求,定期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
7、,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人社、财政部门可
8、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培训对象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四)职业技能评价。对通过某职业(工种)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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