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建市政工程 项目 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变更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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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各方主体招投标和合同履约行为,遏制施工、监理企业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扰乱招投标市场等不良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现就加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可变更情形施工、监理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变更后人员的任职条件(含执业资格)、类似工程业绩等资格业绩条件不低于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建设(代建)单位方可同意变更:(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
2、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二)退休、离职或执业资格证件失效的;(三)非施工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四)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二、压实主体责任(一)施工、监理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建设(代建)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二)建设(代建)单位在合同签订、手续办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以及管理人员是否是其在职职工进行审核;建设(代建)单位在收到施工、监理单位的变更申请材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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