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活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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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春县工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甲方:永春县横口乡人民政府、永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乙方:(土地竞得单位)丙方:永春县自然资源局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一、地块基本情况(一)宗地编号:永春县2023-89号。(二)宗地位置:下洋镇涂山村。(具体位置以用地红线图为准)。(三)宗地面积:20786平方米(折31.18亩)。(四)宗地用途:工矿仓储用地一工业用地。二、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根据永春县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乙方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代办服务,在乙方
2、提供办证、办照相关材料后,协助乙方办理立项、环保、产业、用地、规划、建设等各方面手续,有关费用由乙方支付。2、项目竣工投产后,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指标要求、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税收、开工竣工等事项落实情况。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所约定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书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取得的上述产业用地只能用于通用设备制造业的项目建设,未经甲方和县工信商务局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本宗地的工业生产类别。2、乙方承诺自签订交地确认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项目开工;自开工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竣工验收:自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项目投产。但是,
3、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等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延迟的除外。3、乙方承诺至项目投产之日,乙方对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不低于280万元/亩,总投资额不低于8730.4万元。4、乙方承诺必须在永春县依法纳税,在项目竣工投产(项目竣工后第六个月起即自动视为已经投产)后,每个完整纳税年度亩均纳税额不低于年8.3万元(纳税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由乙方负责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5、乙方在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除满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外,还须将宗地投资建设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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