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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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以下简称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管理,规范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明确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职责,强化工作考核及结果运用,推进我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X国办发20195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X农种发20202号X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和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农办发202018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确定、职责任务、工作考核及结果运用,适用
2、本办法。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确定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制定全市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实施方案,指定牵头实施单位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具体工作。第四条牵头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农业农村委有关要求,具体组织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确保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第五条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对象包括:(一)经农业农村部、市农业农村委批准建设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N基因库。(二)发展改革委、教委、科技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建设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基因库以及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三)建有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设施,具备保护能力,开展资源保护工作的科研院所、高
3、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企业等。第六条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条件、专业人才队伍、专业技术规海口管理制度,有明确的任务分工,依法有序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收集、登记、保存、鉴定、评价等工作,能够提供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持续稳定开展的经费保障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名称应沿用种子法、畜牧法、渔业法及配套法规规定名称。第八条经审查符合条件要求的申报对象,由市农业农村委发布公告,确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命名并授牌。第三章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职责任务第九条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利用、交流种质资源,切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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