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就桂平市建设第二水源江南水厂项目(项目代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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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文件桂水审批(2022)96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准予桂平市建设第二水源江南水厂项目水行政许可的通知桂平市自来水厂:你单位就桂平市建设第二水源江南水厂项目(项目代码:2020-450881-46-01-030843)水行政许可提出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关于桂平市建设第二水源江南水厂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技审(2022)133号),我厅同意就桂平市
2、建设第二水源江南水厂项目建设方案向你单位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河许(2022)21号)(见附件)。请你单位按照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定意见进行建设,并自觉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河许202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22年9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制说明事项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许可,同意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法定凭证,签署盖章后生效。
3、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许可权限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凡未取得本决定书或不按本决定书核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均属违法建设,将依法予以处罚。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所核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有变更应及时函告我厅,发生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时应重新办理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四、凡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许可,本决定书中核定的内容均不得随意变更。本决定书的附件和附图,与本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决定书核定的内容进行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配合检查,并将本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提交查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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