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混合合同的首个立法样本(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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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引言保理,是指保理人(factor)受让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订立的货物买卖或服务贸易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由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作为一种贸易融资结算方式的保理,是在不断扬弃传统贸易结算方式和商业代理模式的过程中产生的。传统商贸活动中,出卖人与买受人采用承兑交单、赊账销售(又称放账或放款)及汇款等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出卖人于交货或提供服务后一定期间才会收到买受人的付款,出卖人的货物或服务需先转为应收账款,至付款日才会转为现金。这样的贸易架构对出卖人产生应收账款无法收取、应收账款不若现金可以自由地投资、平白损失金钱的时间价值(应收账
2、款不生利息)等诸多问题。易言之,此种贸易架构形同由出卖人提供买受人无息短期贷款,又要冒不能收取“本金”的风险。保理则在买卖双方间加入了第三方,即保理人,一方面对出卖人提供现金,另一方面不致影响买受人享有原先的信用付款等权利,使贸易更安全、结算更迅速、资金融通更便捷、保理人的业务空间更广阔。正由于此,保理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普及性的发展,并广泛适用于国际贸易、国内贸易和金融等领域。中国的保理业务由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组成,银行保理业务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起获得持续增长;商业保理业务自2012年试点以来也显示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已从初创期进入成长期。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的贸易比较发达,规
3、模以上企业和中小企业均有以应收账款转让获取保理融资的巨大需求。中国保理业务量已跃居全球第一,成为名符其实的、在全球保理市场中占据举足轻重地位的保理大国。伴随保理业务的快速发展,保理合同纠纷审理中的裁判依据缺失、司法经验缺乏的问题随之凸显。2018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意见并经研究认为,保理业务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在权利义务设置、对外效力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对保理合同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而促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据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委员长会议同意将“保理合同章列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
4、,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审议。之后,立法部门、司法界、金融界、民商法学界围绕保理合同的立法完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研讨,研究成果和立法建言受到立法部门的重视,并充分体现在民法典第761769条的规定之中。保理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以合同分则的形式加以规定,无疑是合同编最显著的立法进展和制度增设,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保理合同(章)的立法意义、基本内容及解释适用等方面已然达成共识,尚有进一步议论之必要,本文就是为此而作。二、保理合同成为典型合同的意义非典型合同成为典型合同的条件,不少学者作过精详考究。如有的学者认为,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转化为普通法上的有名合同的重要条件包
5、括了交易形态的典型性、交易的频发性、纠纷的多发性、规则的成熟性;有的学者认为,只要把那些反复出现、相对稳定又极具类型化特征的合同类型明确规定下来,就足够了;有的学者认为,“合同编”增加哪些典型合同,原则上应该结合民商合一架构的特点,从体系性、一致性、重要性等方面进行考虑,特别是那些实践中非常普遍又经常发生争议,影响社会稳定,短时间难以单独立法的典型合同,应当增加进来;也有的学者认为,除了具备普遍性、确定性及重要性的要求之外,至少还应当存在着不同于现有的典型合同类型的特殊性;还有的学者认为,典型合同规范是立法者就实际存在的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的交易形式,斟酌当事人的利益状态和各种冲突的可能性,以主
6、给付义务为出发点所作的规定。学者们的主张看似不尽相同,实则在主要方面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和一致性,即都将重要性、必要性作为典型合同的取舍标准。典型合同的重要性可以从交易的典型性、普遍性(交易量及市场需求)、交易规则的成熟性、确定性等方面考量;必要性则可以从司法需求的迫切性、该类合同的特殊性等维度来把握。保理合同具备了“重要且必要的条件正是其成为典型合同的正当性所在,准确地说,是保理业务在经济上的重要性决定了保理合同在立法上的必要性,因此,保理合同成为典型合同既有重大的经济意义,也有显著的法律意义。(一)积极回应我国保理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恩格斯指出:“如果说国家和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么不言而喻,
7、私法也是这样,因为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但是这种确认的形式可以是很不相同的。因此,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按照经典作家的论断,保理合同章将我国保理业发展的“条件”表现得恰如其分,达到了“好的程度。1.保理合同立法是对我国经济生活条件的准确反映和记载在最近十年里,中国保理行业发展迅猛,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统计,2018年我国的保理业务总额为4115.73亿欧元,占全球保理业务量的20.3%,继续保持世界首位。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2018年的GDP
8、为人民币91.93万亿元,约合118314.03亿欧元,保理业务对GDP的渗透率约为3.48%,已然是个不小的比例,但尚未达到全球平均3.84%的渗透率,与保理市场高度发达的英国的差距更大,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从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数量来看,2019年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17.40万亿元;而2018年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为14.3万亿元。如果加上广大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我国目前的应收账款余额应在30万亿元左右。另外,2018年,有近百家A股上市公司宣布并购或参与设立商业保理公司,这也表征了保理业的热度;中国建设银行首次将区块链运用于保理领域,有效的简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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