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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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吸引重大产业项目落户龙岗区,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区商务局对引进产业项目给予落户奖励及相应补贴,对积极配合区政府开展营商环境推介和投资推广活动的重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给予活动补贴。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区商务局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奖励补贴金额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奖励补贴项目应获金额按比例核减。第四条区商务局是本实施细则的实施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2、第二章支持措施第五条实施重点引进产业项目落户奖励。(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工业企业,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落户后三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以下统称:数据年度)在龙岗区的收入法增加值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数据年度本区综合经济贡献3%的一次性落户奖励。(二)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其他产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落户后三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在龙岗区的收入法增加值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给予数据年度本区综合经济贡献2%的一次性落户奖励。(三)对有效期内的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
3、落户后三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在龙岗区收入法增加值达2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数据年度本区综合经济贡献3%的一次性落户奖励。符合(一)、(二)、(三)任一款要求的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且企业集团(含数据主体及其他“四上”规模企业)数据年度在龙岗区合并年收入法增加值比上一年度增长5%以上的,可申请重点引进产业项目落户奖励。如在龙岗区有其他新设立或新迁入关联企业不符合(一)、(二)、(三)任一款要求但达到“四上”规模的,可合并申报落户奖励。纳入落户奖励计算的申报主体(含合并申报关联企业)综合经济贡献以企业集团数据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同比增量为上限;落户奖励支持金额以数据年度在龙岗区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为上限,且
4、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综合经济贡献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研发投入四项指标加总计算。第六条实施重点引进产业项目租金补贴。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任一款要求且在我区无自有产业用房的重点引进产业项目(不含合并申报关联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经营性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政策性优惠用房、关联方产权物业),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00万元,连续补贴3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租赁合同应向龙岗区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实施重点引进产业项目购房补贴。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数据年度在龙岗区收入法增加值达1亿元以上且在我区无自有产业用房的重点引进产业项目(不含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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