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 791-2024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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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CCSDBll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7912024代替DB11/791-2011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faciIitiesequipmentofhistoricaIandcuIturaIreIics(征求意见稿)202*-*-*发布202*-*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目次I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原则25设施安装和线路敷设26系统设置4参考文献9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要求的有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l1/T7912011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
2、置规范。与DB11/T791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文物建筑”的术语(见第3.1条); 增加了“文物建筑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划分”的有关内容(见第3.6条、第3.7条、第6.1.6条、第6.1.7条);一删除了已经在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DBll/1706中已有明确要求,有关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计的内容(见2011年版第4.2条、第6.1条、第6.3条、第6.4条、第6.5.1条、第6.8条、第7.1.1条、第8.1条、第8.2.1条、第8.2.3条、第&2.6条、第9.1条、第9.2.1条、第10.2条、第I1.I条、第I1.5条、第11.6条、第11.7条、第1
3、1.8条、第11.9条); 删除了探火管式灭火装置等不能在文物建筑中广泛应用的内容(见2011年版第3.6条、第7.5条); 更改配电和通讯线缆在文物建筑内外的选型和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5.2.2条); 更改了“金属管与箱盒连接安装方式”的有关内容(见第5.2.16条); 删除了“电缆可以直接在文物建筑内敷设或可采用塑料护套线敷设”的有关内容(见2011年版第5.5条、第5.6条); 增加了“文物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布设长度”的有关内容(见第6.1.1条); 增加了“短路隔离器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1.2条); 增加了“文物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讯方式及采用无线设备要求”的
4、有关内容(见第6.1.3条、第6.1.4条、第6.1.5条); 增加了“文物建筑消防控制室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1.8条); 增加了“火灾探测器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1.9条); 增加了“文物建筑视频火灾探测”的有关内容(见第6.1.10条、第6.1.11条、第6.1.12条、第6.1.13条); 更改了“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1.17条);一增加了“扬声器、声光警报器、消防端子箱和模块箱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1.18条、第6.1.19条、第6.1.20条); 更改了“电气火灾监控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1.21
5、条); 增加了“消防软管卷盘在文物建筑中应用”的有关内容(见第6.2.1条); 更改了“文物建筑消防水源和消防给水系统形式”的有关内容(见第6.2.2条、第6.2.3条、第6.2.6条、第6.2.7条、第6.2.24条);一增加了“新建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要求”的有关内容(见第6.2.4条); 增加了“消防水池建设场地受限,消防用水量计算”的有关内容(见第6.2.5条); 更改了“消防水泵启动方式”的有关内容(见第6.2.9条); 更改了“消防水泵启动时间”的有关内容(见第6.2.11条);一一更改了“消防给水管道选型和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2.13条); 更改了“消防给水管
6、道中阀门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2.14条); 更改了“室外消火栓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2.18条); 增加了“消火栓配套器材和消防器材箱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2.19条、第6.2.21条); 更改了“室内消火栓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2.22条); 增加了“灭火器和高压喷雾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4条);一增加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5条);本文件由北京市文物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文物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文
7、物工程质量监督站、故宫博物院、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市文物建筑保护设计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本文件于2011年首次发布,2024年为一次修订。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原则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灭火器和消防装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消防基础设施在文物建筑中的设置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口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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