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牛肉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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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牛肉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全省优质肉牛资源,做大做强商标品牌,提高吉林牛肉知名度及商标使用知晓度,维护吉林牛肉在国内外市场的品质、信誉,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吉林肉牛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指南(NY/4169-2022)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吉林牛肉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具备吉林牛肉特定品质的标志;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是该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享有该证明商标的专用权。第三条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是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为
2、促进全省肉牛产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四条使用吉林牛肉证明商标,须按本规则规定的条件、程序提出申请,经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使用。第二章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凡在吉林省内注册并取得相关证照,生产经营领域涵盖育肥牛养殖、肉牛屠宰、牛肉食品加工、牛肉餐饮服务(可放宽至省外注册)且三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受到行业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其生产或经营的牛肉(含牛肉加工品)符合吉林牛肉证明商标商品特定品质要求(详见附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使用吉林牛肉证明商标:(一)育肥牛养殖类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
3、格证且质量安全全程可控;与符合申请条件的屠宰类企业建立委托代宰关系。(一)肉牛屠宰类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证照;屠宰工艺达到半机械化水平(具备击昏枪、自动提升轨道、剥皮机、胴体吊挂轨道等设备)以;具备冷藏分割和冷链配送能力(具有排酸间、冷藏分割间、冷库等,自有配套冷链运输车辆或与第三方建立稳定的冷链运输合作机制);具备肉品品质检验和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齐备,独立设置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室,配备酶标仪、肉类水分速测仪、掌上离心机、畜产品快速检测仪等仪器设备);原则上企业应以自营方式(自养自宰)或定单方式(屠宰厂+育肥牛场)进行屠宰。企业
4、自建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或接入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保证肉牛来源可追溯,生产过程可控制,产品流向可追踪。(三)牛肉食品加工类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加工车间和设备设施;牛肉(含牛肉加工品)原料来源为吉林省内养殖、屠宰的肉牛,产品质量安全且全程可追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通过ISO、HACCP.GMP三大管理体系中的任一管理体系认证。(四)牛肉餐饮类服务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以牛肉类菜品为主;牛肉(含牛肉加工品)原料来源为吉林省内养殖、屠宰的肉牛,质量安全可靠;拥有独立的注册商标,企业品牌或产品品牌在省内外具有一定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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