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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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医院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市有关采购制度及医院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包括零星购置和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常规使用货物指经批准并纳入医院年度采购计划作为常规采购的货物,包括药品、血制品、试剂、仪器、设备、医用材料、合同期内的定点采购物品、IT类耗材、医疗类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类)、非医疗类低值易耗品等;非常规使用货
2、物指未纳入医院年度采购计划需临时使用或具有特殊用途的货物(不含新进院医疗类物品)。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标的额,是指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货物类按三个月估用预算金额确定;工程类按单次单项预算金额确定;服务类按单次服务或年度预算总金额确定。第三条采购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信原则;2 .保证质量、及时到位、性价比优先原则;3 .先审批、后采购原则;4 .实行采购品规目录
3、和合格供应商目录管理制度。第四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医院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第五条采购办是采购的主管部门,医院应确定1位院领导分管采购工作。采购行为由采购办根据已审批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工作,行使采购职能。第六条采购项目的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负责采购计划的形成、过程的监督、入库验收及其他工作的完成及监督。第二章采购目录的制定和计划的编制、申报及审批第七条常规使用货物(包括常规使用备库和不备库货物)的采购实行采购品规目录和年度计划采购审核调整的管理制度。每年年初,主
4、管部门组织专家遴选、审核调整采购品规目录,报医院批准后执行。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具体项目年度使用计划,报财务部门审核,经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编制年度采购计划。主管部门概算年度采购计划金额后,报财务部门审核列入医院年度财务预算,原则上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第八条实行年度计划采购的常规使用货物,采购完成后,由库房实行最低库存量和定期、定量补库的管理模式(纳入该模式管理的货物主要指:合同期内的定点采购,上网采购的药品、医用材料等),按照审核批准的年度采购品规目录进行日常补库,由库房直接办理。第九条新引进、目录内品规调整(包括价格上调)的药物及药准字的试剂参照医院新药引进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新
5、引进的医用材料、医械准字的试剂,由使用科室申报一主管部门评价(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讨论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一分管领导审批(药物及治疗委员会主任),进入医院医用材料采购品规目录。主管部门评价应以会议形式进行,实行无记名表决和回避制度,并向医院药物及治疗委员会主任提交书面报告。特殊用途、临时使用医用材料报主管部门(设备科)和医务处审批后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后采购,在购置当季度论证后确定是否纳入医院医用材料采购品规目录。第十一条新引进的其他材料、非常规使用货物,由使用科室申报一主管部门评价一分管院长审批,进入医院其他材料采购品规目录。非常规使用的设备维修材料,单件在100元以内,设备主管部门可自行购
6、置,年度自行购置总价控制在2000元以内。第十二条预算内的新引进和更新固定资产,经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纳入年度采购计划。临时及应急需用的或更新的固定资产由使用科室申报一主管部门评价T分管院长审批一院长审批后实施采购。第十三条工程和零星的服务采购,由使用科室申报一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一审计科审核一分管院长审批一院长批准后实施采购。凡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自主采购工程项目,需有正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和工程量清单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服务外包采购项目,主管部门需与相关部门一起论证并形成书面报告,医院会议通过后方可纳入采购流程。其中涉及成本费用的项目需有财务、审计共同参与,涉及人员配置及费用的需有人力
7、资源处参与,涉及材料物资的需有资产管理科参与,涉及医院感染的需有院感科参与。第十五条凡单批次采购总额超过5000元的采购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医院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三章采购的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内的项目,医院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招标采购文件,采购办按政府采购流程上报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或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医院采购部门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第十七条医院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2、邀请招标:是指由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
8、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3、竞争性谈判:是指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询价:是指向有关供应商(不能少于三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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