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请销假暂行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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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请销假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平时请假(一)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批准,请假7天以内由所在院(系)院长(主任)批准,请假7天以上由教务处批准。(二)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次事假不得超过7天。(三)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放在院(系
2、)办公室备查,学生1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按学院学生课程成绩评定相关规定执行。(四)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故连续2周(含2周)不参加学院规定教学活动的,按退学处理。第三条临时外出请假学生在本周日19:30时至下周五17:20时(夏季17:40)期间,一般不准外出,凡因事、因病需外出者,须向辅导员请假,当天22:00时前必须返校。第四条双休日请假(一)学生家住市的,经辅导员批准,报院(系)办公室、公寓管理中心备案(备案手续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集中办理一次),于周五17:20时(夏季17:40时)后可以离校回家,周日19:30时以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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