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docx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文件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为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有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贷款银行”是指为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分行;“省助学中心”是指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在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
2、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第四条学校在学生处设立学生资助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一)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二)负责与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S)在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五)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第五
3、条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部负责人或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二)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建档。(三)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四)配合学生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本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学生本息还清前,定期与贷款毕业生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督促学生按时还款。(五)在贷款学生毕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学校后,向学校和贷款
4、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六)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第三章宣传与教育第六条学校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举办相关知识讲座,建立相关宣传网站,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第七条各学院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该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第八条各学院要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金融意识。特别是针对毕业班的借款学生,各学院要教育他
5、们毕业后及时还款,告知他们如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违约行为,将被录入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后果严重。第四章贷款标准第九条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用于缴纳当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上述标准国家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五章贷款的申请与审核第十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为我校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国籍,且持有居民身份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S)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四)学习刻苦,能够按正常学制顺利完成学业。(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
6、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六)符合国家规定及贷款银行、省助学中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已在生源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重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二)填写银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三)根据上述审批表要求提供如下材料:1 .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件。2 .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1)同意学生贷款。(2)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3)承诺
7、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3 .乡、镇(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四)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批。(五)学生资助中心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第六章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第十三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各学院组织贷款学生签订合同,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生资助中心。第十四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第十五条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学院 国家 助学 贷款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