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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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进一步建设高素质的聘用人员队伍,推进“人才强区”战略的深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指不列入编制内管理,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聘用的全职人员。(一)分流人员、待编教师、挂职村官、城镇复员士官、随军家属安置、“柔性”引进人才、参照“柔性”引进人才管理人员、参照事业
2、单位管理人员、统计协管员和使用机关事业单位“三定”规定核定的“聘用人员控制数”等人员类别适用本办法管理(有文件规范管理的按文件执行)。(二)使用卫生医疗机构“聘用人员控制数”和“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人员、使用中小学和幼儿园“聘用教师控制数”和“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人员、政府临时聘用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公益性岗位等聘用人员暂不列入该办法管理。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聘用行为,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第四条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数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单位编制数总量的30%(按用人单位行政编制及
3、其所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总数计算)。因工作特殊,确需超总量增加聘用人员的,经请示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增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用人单位聘用行为的宏观监管,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应资金。第五条聘用人员聘用办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和严格考核的原则。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如特殊岗位需求,适当放宽至全日制大专学历;(三)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紧缺人才适当放宽至40周岁;(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能胜任岗位工作;(六)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第三章招聘程序第七条聘用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原则上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第八条聘用人员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招聘程序为:(一)按照聘用名额总量控制的原则,用人单位核定的聘用名额有空缺及确需增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行文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用人单位制定详细招聘方案,明确聘用岗位、聘用人数、所需专业及学历学位等招聘资格条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按相关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三)用人单位完成对拟聘用人员开展考核、体检和公示等工作后,将材料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
5、拟聘用人员名单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五)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拟聘用人员名单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入职手续。第四章聘用合同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分流人员、待编教师、挂职村官、城镇复员士官、随军家属安置等人员因历史遗留问题,自用工之日起至今未订立过书面合同,且累计工龄均已超过十年。因此该五类人员暂不纳入签订聘用合同人员范围,实行“老人老办法”管理。第十条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初次签订聘用合同需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聘用人员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合同不再设置试用期。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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