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印章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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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印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印章是一个单位的标志和象征,具有权威作用和凭证作用。它对单位行文是否符合组织原则和有关公文的规定起保证监督作用。为了规范我校行政印章管理,进一步维护行政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全校各类行政印章的刻制、学校一级印章的保管、使用及指导和监督学校各行政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第二章印章的刻制第三条学校行政印章和党委印章由上级机关批准后刻制。第四条行政各单位刻制印章,必须有上级单位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正式公文。行政各单位需要刻制印章,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到公安办理登记手续。第五条印章必须在持有公安颁发的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的刻章单位
2、刻制。印章的规格和式样,一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行政各单位不得自行刻制公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公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第三章印章的使用第七条学校行政印章、党委印章、院领导个人章、手章均属于公务章,是行使职务的标志,具有权威性。行政各单位印章是经学校批准刻印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对外使用。第八条使用印章要履行批准手续,印章保管人员无权私自使用印章。各单位使用校级印章,须遵照印章使用流程,填写用印审批表。手续完备方可盖印。办理用印手续必须是本单位在编人员。凡手续不齐和不符合规定者,校长办公室一概不予受理。第九条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毕业(结业、进修)证书、肄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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