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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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设施、消防通信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训练基地、消防装备储备基地等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
2、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规划建设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牧、应急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供水、供电、通信等公用企业在其业务范围内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和支持公共消防设施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
3、,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产品,提高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智能化水平。第九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应当与市政供水管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第十条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相应技术改造。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消防站,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装备和训练设施。第十二条城市和产业集聚区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市政消火栓。农村牧区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或者消防水鹤;未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采取修建公共消防水池、改造机
4、井或者利用天然水源等方式,确保消防用水。第十三条建设、改造供水管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等消防供水设施。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和回车场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消防车通行。设置道路栏杆等障碍物的道路,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因特殊需要采取限高、限宽等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路段,道路建设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防车能够快速通过。第十五条商业步行街、室外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消防车通道并保证畅通。第十六条消防通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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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公共 消防设施 管理办法